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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訊息公告

最後檢視/更新日期:115/10/02 列印

公開徵租蘇澳南方澳郵局2、3樓節餘場地

  • 發布單位:宜蘭郵局
  • 發布時間:115/09/29
  • 閱次:1996
主旨: 公開徵租蘇澳南方澳郵局2、3樓節餘場地
依據: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及面積:
(一) 徵租標的門牌號碼:宜蘭縣蘇澳鎮漁港路96-2號。
(二) 徵租面積:298.32平方公尺。
(三) 構造:鋼骨造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商業區
四、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 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
(二) 得標廠商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局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 承租場域內禁止攜入、販售及提供含有酒精類飲品。
(四) 為因應公共場所菸害防制法規定,承租場域內嚴禁吸菸。
五、登記資格:凡具備下列資格者,均可參加登記。
(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六、租賃期限: 5 年,租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另議。
七、月租金底價:每月租金新臺幣3萬2,000元整。
八、履約保證金:2個月決標租金總額。
九、領取投標文件方式: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至115年10月6日止,於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房地產出租專區下載,逾時概不受理。
十、登記地點: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6樓於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至勞安總務科,聯絡人:林先生;電話:09-360337#685。
十一、檢附證件:
(一) 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二) 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十二、競價日期及方式:
(一) 登記截止前如有二人以上辦妥登記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競價日期於 115年10 月 7日 下午2時30分於本局5樓會議室 辦理競價。
(二) 參與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競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二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二、簽約及點交:
(一)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取消得標資格,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之日起10日曆天內依所報標格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 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本局與得標廠商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以為日後本案租賃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時回復原狀之認定依據,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 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局所作之點交紀錄為日後回復原狀之依據,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 得標廠商自點交次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三、其他:
(一) 其餘未盡事項及履約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二)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三) 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四) 得標廠商經營管理應本睦鄰之精神,不得有妨礙郵局營業或影響鄰近住戶、商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等情事,若遭檢舉或抗議,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加以改善或達成協議時,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五) 乙方於租賃物所生之噪音、垃圾、廢棄物之處理及油煙、汙水之排放,應自行處理並符合相關環保法規之規定,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因而致甲方或第三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乙方履約期間有發生影響甲方形象或商譽之情事,例如:相關政府單位糾正、打架滋事、究責或裁罰;新聞媒體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對甲方為負面報導或評價。每一事件,乙方應給付甲方依年租金總額5%計算之違約金,若違反情事達2次,甲方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 租賃物如需辦理申請多目標使用、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申請雜項執照或其他申請之需要,應由乙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需甲方代為申請,費用亦由乙方負擔,並應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甲方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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