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徵租事項。
主旨:公告出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徵租有關事項。
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及面積: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9鄰文信路286號B棟(營運中心)1樓。
(二)徵租面積:62.34坪。(實際徵租面積,以點交現況為準)
(三)構造:RC造、鋼骨造。
二、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三、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如有違反得標人應自行負責罰鍰及相關責任。
(二)得標人如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人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公司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使照類別為C2類,僅可供做為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
四、登記資格及限制:
(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基本資格:
登記徵租廠商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我國公司或已於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之外國公司,且登記徵租廠商之公司設立登記之業務範圍須有經營便利商店。
2.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登記徵租期限截止日前3個月以內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含全部附件)。登記徵租廠商應確認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與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相符,若有不一致時,本公司得限期請登記徵租廠商補正或提出說明。
(二)財務資格及證明文件:
1.登記徵租廠商應符合下列財務資格:
(1)無拒往紀錄且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2)近3年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3)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2.登記徵租廠商應提出下列文件以證明符合上開財務資格:
(1)財簽文件:登記徵租廠商應提出本案公告時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登記徵租廠商若為設立未滿一會計年度之公司,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時,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2)信用紀錄:登記徵租廠商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登記徵租廠商自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三年以內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3)納稅證明:
a.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b.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或封面影本(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登記徵租廠商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設立未滿三年之登記徵租廠商,則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上述資料。
(三)登記徵租廠商須無違反下列規定者,始得登記參加徵租:
1.本公司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登記徵租廠商辦理涉及本案承租有關事務。
2.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案承租。
3.登記徵租廠商就本案非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五、租賃期限:5年,起租日自本公司將徵租標的點交予得標人之日起算,租期屆滿經本公司同意得續約,惟租金及契約條款另議。
六、租金:
(一)每月租金=地上1樓超商空間租賃面積x公告底價(或最高競標價)
(二)承租房地登記申請書上填具之「公告底價」不得低於745.91元/坪/月(含稅),否則視為無效。
(三)分階段租金優惠機制,係自起租日起,每月租金按下表予以優惠折扣。
分階段調整時程 每月租金(元/月.含稅)
契約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 按每月租金金額5折計收
契約第1年第7個月起 按每月租金金額計收
契約第3年起 按前一年度每月租金金額逐年加計物調2%
七、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金額:10萬元。
(二)登記徵租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限以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以上應為即期並須書明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本公告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得標後拒不簽約。
5.得標人逾期未繳足履約保證金。
6.為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名單資料庫之制裁名單。
7.對公開徵租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8.其他經本公司認定有影響公開徵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押標金除依前款規定沒收者外,其餘於決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未得標人無息領回。
八、履約保證金:
(一)以每月租金 Ⅹ 6個月之金額計收。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依租賃契約第4條約定。
九、登記地點
凡有意承租者,請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至115年1月5日止之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10樓1004室郵政物流園區總管理處籌備處,聯絡人:歐小姐,電話:02-23921310分機2963、傳真02-33933914)辦理登記,逾時概不受理。
十、登記時應檢附證件:
(一)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二)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
十一、資格審查及競價:
(一)本案採1次程序分兩階段辦理,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第2階段為公開徵租之競價程序。
(二)第1階段資格審查:
1.本公司就登記徵租廠商是否符合本公告規定事項作資格審查。經第1階段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進入第2階段公開徵租之競價程序。
2.僅1人或1家(含)以上廠商登記即辦理競價等相關程序,未有廠商登記、無廠商通過資格審查,以流標或廢標處理。本公司保留得停止開標或廢棄、取消本徵租案之權利,並無息發還押標金,登記徵租廠商不得異議。
(三)第2階段競價程序:
1.公開徵租至登記截止日止如僅有一人(家)登記,其通過資格審查後即以公告之底價出租予該登記之人,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該登記人自通知到達之日起20日內辦理簽約、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金可抵繳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承租之權利,並沒收其押標金。
2.公開徵租如至登記截止日止有二人(家)以上登記,則採競價方式辦理。競價人應填寫公開徵租競價報價單,每次加價之最低金額以30元為限,以所有競價人均不再加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價者為次得標人。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價者有二人(家)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3. 競價人未參加競價,視為放棄加價之權利,所繳押標金得退還;如登記承租之人有二人(家)以上,惟僅一位競價人參與競價者,得以公告之底價出租予該參與競價人;如登記承租之人皆未參加競價,由競價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四)競價日期及地點:115年1月6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9樓906會議室。
十二、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人應自競價完成之日起20日內辦理簽約、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金可抵繳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承租之權利,除沒收其押標金外,本公司將通知次得標人自通知到達之日起20日內按其標價租金承租,無次得標人或次得標人未於前款期限內辦理簽約、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者,即予廢標,另行辦理出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本公司應於辦理點交前30日以書面通知得標人辦理徵租標的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以為日後本案租賃契約屆期、終止或解除時回復原狀之認定依據,點交後徵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人自行排除。
(三)得標人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公司所作之點交紀錄為日後回復原狀之依據,本公司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人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得標人自點交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管理費(包含固定費用如公共管理費、公共空間、機房清潔及非固定費用如空調電費、水費等,得標人應依管理規約之規定繳納)、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管理費用,如房屋租賃契約第8條約定。
十三、其他
(一)其餘未盡事項及履約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公司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三)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公司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公司公告欄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