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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郵件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8 列印
未來郵件LOGO
 

一、定義:

「未來郵件」(未來信)係指本公司提供寄件人“寫信給未來”的服務,顧客只要指定寄送日期及收件地點,郵件就可於約定時效內送達收 件人手中。
貼心提醒:
所謂「約定時效」係指郵件依據顧客指定寄送日期寄送並依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公告之各類郵件投遞時效送達收件人。

二、指定交寄期限(郵件保管期):

最短15日,最長不逾30年。

三、適用郵件種類:

(一)國內普通掛號函件、掛號小包、國內包裹。(暫不收寄各類限時掛號郵件、快捷郵件,但可加附回執)
(二)國內普通平常函件(含信函、明信片、印刷物、小包)
(三)國際(含大陸)地區普通平常函件。

四、收寄限制:

(一)按現行郵件種類尺寸及重量收寄限制辦理。
(二)寄達地僅限國內地區。
(三)現金、金銀條塊、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應請顧客按報值郵件交寄,「報值郵件」每件價值以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四)郵件性質易於腐壞,無法於常溫保存及禁寄物品或危險物品,皆不予收寄。

五、應收資費:

應收資費=現行牌告郵資+特別處理及保管費

特別處理及保管費一覽表
保 管 年 限 掛號函件 (小包除外) 小包或包裹外箱尺寸 (長+寬+高)≦90cm 包裹外箱尺寸
(長+寬+高)>90cm
特別處理及保管費(元)
15天以上~不逾3年 150 250 400
逾 3年~不逾 6年 250 350 700
逾 6年~不逾10年 300 500 1,000
逾10年~不逾11年 以後每逾1年加收 (不滿1年之畸零天數以1年計算) 325 +25 760 +60 1,470 +120
備註
重量限制:包裹20公斤、小包1公斤、函件2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5公斤)。
最大尺寸限制:
包裹任一邊不逾150公分且(1×長+2×寬+2×高)不逾300公分,函件(含小包)長寬高各不逾60公分,合計以90公分為限。
現金、金銀條塊、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請按報值交寄,「報值郵件」每件價值以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上述資費,掛號函件已含特別處理費50元、小包、包裹外箱尺寸≦90cm者,內含特別處理費100元、包裹外箱尺寸>90cm者,內含特別處理費150元。其他則屬保管費。
例如:
(1)交寄20公克掛號信函,保管期限3年之未來郵件,應收資費為25+150=175(元)
(2)交寄90公分本-外島互寄國內包裹,保管期限8年之未來郵件,應收資費為125+500=625(元)
 

六、收寄郵局一覽表:

收寄局 郵遞區號 地址 電話
新興郵局 80027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79號 (07)2212-591
中山大學郵局 80424 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西子灣國立中山大學內) (07)5250-829
鳳山郵局 83054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 (07)7462-446

七、注意事項:

(一)郵件性質易於腐壞,無法於常溫保存及禁寄物品或危險物品,請勿交寄。
(二)國內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國內包裹全部或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掛號函件每件575元,包裹每件最低575元 、最高1155元。
(三)貴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請按報值郵件交寄。報值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時,按所報之全部或一部補償,報值郵件每件價值最高不逾5萬元。
(四)郵件遲延送達應予補償者,依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五)郵件如有郵政法第31條或第32條情事之一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六)郵件妥投後本公司一律採email方式通知,交寄時未留email或表示不願收到通知者,日後不得異議。
(七)小包、包裹退回或改寄時需另付資費。
(八)申請郵件資料異動者,郵件保管期間內最多以2次為限,每件每次另收手續費15元。
(九)本說明未載明之事項,悉依郵政法規及本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辦理。
客服專線:0800-700365 網址:www.post.gov.tw

八、寄件人得申請變更項目:

各地郵局均可受理申請變更下列項目,不限原交寄郵局。
(一)郵件撤回。
(二)變更收件人地址。
(三)變更寄件人地址。
(四)變更收、寄件人聯絡電話。
(五)變更寄件人e-mail。
(六)變更指定寄送日。

九、退費說明:

未來郵件應收資費標準涵蓋 1.牌告郵資2.特別處理費3.保管費。
1.「牌告郵資」於收寄完成進倉後即不返還。
2.「特別處理費」屬窗口收寄特殊處理及進倉費用,屬一次性費用,進倉後即不返還。
3.「保管費。」則按實際保管期限計算,剩餘之差額保管費即全數無息返還。保管期限不足1年之畸零數,以1年計費。
例如:
(1)交寄15日以上,不逾3年之未來郵件,倘於保管期間內申請撤回郵件時,因無差額保管費可退還,不返還任何費用。
(2)原交寄指定寄送日10年內之外箱尺寸≦90cm國內包裹,倘於交寄日後1年內申請撤回郵件,可返還差額保管費250元(牌告郵資及特處理費不退還)。

十、郵件之查詢:

(一)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依郵局提供之查詢方式查詢者,免付查詢費,但申請用傳真查詢及回復者,應加付傳真費,各地郵局均可受理查詢申請。
(二)掛號郵件之查詢須檢附相關「執據」,查詢未來郵件應自「交寄日」至「指定寄送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
(三)查詢逾「指定寄送日」3個月以上郵件者,查詢單應寄至各該投遞單位查詢。
貼心提醒:
本公司全球資訊網提供郵件自行查詢服務期限,係自「指定寄送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您如無法於網站上查得郵件資訊時,請至原寄局辦理查詢。

十一、補償:

(一)郵件遇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應依照「郵件處理規則」有關郵件補償規定辦理,惟郵件如有郵政法第31條或第32條情事之一 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二)採「普通平常函件」交寄之未來郵件,不適用郵政法有關掛號郵件補償或其他賠償之規定。
(三)郵件遲延送達應予補償者,依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未來郵件之撤回及各項變更申請、查詢、補償等事宜,如遇寄件人交寄後死亡者,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

郵政法參考條文:

第29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第31條-第29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第32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