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徵租房地標示:
房屋 建號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巷、弄 號樓 構造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每月租金底價)(含稅)
樓層數
642 臺南市 新市區 南科六路 6號 RC 2樓
(860㎡)
12萬
元整
地上4層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電信專用區。
三、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
(二)得標廠商如有申請多目標變更使用許可、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局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登記資格:
須為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且已繳交投資保證金或已完成投資計畫者)。
(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月租金底價、租期以及履約保證金:
(一)月租金底價:新臺幣(以下同) 壹拾貳萬元整。
(二)租期:6個月,租期屆滿經本局同意後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經雙方協議後另訂立新約。
(三)履約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六、押標金之繳納、沒收與退還:
(一)廠商於申請登記承租時應繳納押標金計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二)押標金限以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繳納。(以上票據應填寫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辦理登記承租。
2.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辦理登記承租。
4. 得標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決標、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決標日起30個日曆天內)。
5. 得標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 對本局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7. 其他經本局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徵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押標金除依前款規定沒收者外,其餘於決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未得標廠商無息領回。
七、檢附證件:
經南科管理局核准設立為園區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一)法人、團體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及委託書(正本),並攜帶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承租。
(二)自然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辦理登記承租。
八、競價日期及方式:
(一)登記截止前如有二人以上辦妥登記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競價日期於 1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開標室辦理競價。
(二)參與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競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二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九、下載登記申請書:
自 115年 9月7日(星期一)起至 115年9月11日(星期五 )止,至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房地產出租專區/臺南郵局新市南科園區郵局2樓部節餘場地公開徵租/逕行下載。
十、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截止期限:
(一)收受投標文件場所地址:704401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4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收。
(二)收受投標文件時間及截止期限:
1.收受投標文件時間: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
2.截止投標期限: 115 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寄達(或由專人送達),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如因之有延誤投標情事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20個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承租之權利,除沒收其押標金外,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到達之日起20個日曆天內依所報價格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得標廠商不得以租賃物面積誤差、功能或狀況欠佳要求本局折減租金。本局與得標廠商雙方應於決標日起30個日曆天內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 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局所作之點交紀錄為依據,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得標廠商自點交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五)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之同時簽署「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十二、其他:
(一)其餘未盡事項及履約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三)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