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7%AC%AC%E5%9B%9B%E7%AB%A0 %E9%83%B5%E4%BB%B6%E4%B9%8B%E4%BA%A4%E5%AF%84

第一節 交寄處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郵件應依規定分別向下列之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一、 郵局。 
二、 郵政代辦所。 
三、 郵票代售處。 
四、 郵局所設之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五、 其他經郵局委託之人。 

第二節 封面書寫

第一百二十三條 函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以供辨認;未註明者,按信函付費交寄。
郵局服務人員為核對郵資,於必要時,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拆驗函件之內件,並予驗訖證明。
寄往國外函件之封面,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見附表二)。
第一百二十四條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寄往國外郵件封面,應以英文或寄達國通用文字書寫,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國名應加註英文;其以中文書寫者,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
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郵件封面應依下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間位置;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間偏右位置;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第一百二十七條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收寄件人相關資料、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條碼之封套或箱匣,應予清除或覆蓋後始得使用。

第三節 封裝

第一百二十八條 寄件人應依郵件種類、性質及重量,妥為封裝,以維護郵件、郵政設備及郵局服務人員之安全及衛生,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其責任。
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污毀其他郵件、郵政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或傷害郵局服務人員者,寄件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玻璃質、流質、脂肪、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應分別依下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箱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困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或其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將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板箱匣內,兩匣之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匣、袋)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險為標準。
物品按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應用適當方式嚴密封裝交寄。但郵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適當方法,查驗其內容。
第一百三十條 郵件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除明信片、郵簡、硬紙片作成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應裝入封套並緘封交寄。
用於郵件封裝之紙料,應使用堅韌不透明之白色或牛皮紙料,或經本公司同意之材質。
郵件封裝不符前項規定者,郵局得延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寄件人使用透明口洞信封裝寄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得由透明部分完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妨礙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面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為限。有透露其他文字者,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混淆。
第一百三十二條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護者。
五、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
前項郵件,其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依第一項規定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服務人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寄集郵用之信封、片、簡另依其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四節 交寄證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明單」一式二份,並將交付證明手續費之郵票或郵資票券貼於證明單正本上,連同函件交郵局點收、簽章並蓋銷,以作為相關函件確已交寄之憑證。但本公司對其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交寄證明以當場交寄之平常函件為限,非當場或已投入信箱信筒者,不予補證。

第五節 交寄執據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應由郵局掣給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以上者,使用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根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由郵局加蓋戳記標明。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郵件,郵局服務人員應將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於執據上註明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或於交寄後,得向原寄郵局繳驗原執據申請掣給執據副本。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原因等,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查明掣給執據副本。寄件人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執據副本每份按原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或郵資券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寄件人投入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之郵件,其所貼郵票雖足敷特別處理郵資,仍不得主張特別處理之權利。

第六節 回執

第一百四十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後退還,作為郵件收妥之憑據。但寄往附表一第八欄各國之非保價包裹,不辦理回執。
前項收件回執由收件人或其他得為收件之人簽名或蓋章退還。如投遞郵局於回執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交寄時回執重量應與郵件重量合併計算。

第七節 禁寄物品及交寄貴重物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 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合本公司公告者,郵局得拒絕接受及遞送。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寄件人應依規定交寄郵件,不得裝有危險物品或禁寄物品。 
郵件裝有前項物品遭海關或警政機關扣留、處以罰鍰,或因不依規定交寄致本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應由寄件人負全部責任。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二項責任。郵件進入交通運輸工具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二條 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理方法,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前項貴重物品,寄往國內者,法定紙幣裝入報值信函、保價信函或報值快捷郵件內,其他貴重物品裝入保價函件、報值郵件內,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補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函件交寄;寄往國外者,裝入保價函件或保價包裹內。辦理保價函件、保價包裹之國外郵政詳如附表一第四欄、第七欄。貴重物品裝入保價函件交寄者,除法定紙幣外,應裝入箱匣內。
不依前二項規定交寄者,郵局不予收寄。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除由國外寄達者,依萬國郵政公約及郵政協定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寄法定紙幣未經掛號者,如裝寄法定紙幣金額不逾掛號函件規定之補償金額時,補收掛號費及欠資手續費;逾掛號函件規定之補償金額時,補收掛號費、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裝寄法定紙幣金額超過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每件報值最高限額者,應補收之報值費改收保價費。
二、裝寄法定紙幣金額高於每件保價最高限額者,依保價最高額計算欠資。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以外貴重物品者,除由國外寄達者或寄往國外者,依萬國郵政公約及郵政協定規定辦理外,由寄達郵局按其實際價值應付之報值費或保價費及掛號費計算欠資。如相關郵件已掛號者,掛號費不計。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各類掛號郵件之補償金額時,免補收報值費或保價費。
前項實際價值以寄達郵局寄達時之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