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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郵政儲金
第三章 郵政匯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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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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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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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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