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壹、金融資產/負債:
分類 |
評價 |
價差 |
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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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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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
公平價值 |
當期損益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公平價值 |
業主權益 |
當期損益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
攤銷後成本 |
- |
當期損益 |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攤銷後成本 |
- |
當期損益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成本法 |
- |
當期損益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權益法 |
- |
當期損益 |
二、金融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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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
公平價值 |
當期損益 |
- |
貳、本公司損失準備之提列除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復參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訂定相關要點,並按資產評估分類及提存率提列損失準備:
第一類:正常資產,提存率0%。
第二類:應予注意之資產,提存率2%。
第三類:可望收回之資產,提存率10%。
第四類:收回困難之資產,提存率50%。
第五類:收回無望之資產,提存率100%。
第一類:正常資產,提存率0%。
第二類:應予注意之資產,提存率2%。
第三類:可望收回之資產,提存率10%。
第四類:收回困難之資產,提存率50%。
第五類:收回無望之資產,提存率100%。
(二)放款資產:第一類:正常之放款資產,提存率0.2%。
第二類:應予注意之放款資產,提存率2%。
第三類:可望收回之放款資產,提存率10%。
第四類:收回困難之放款資產,提存率50%。
第五類:收回無望之放款資產,提存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