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重量單位公克╱費用新台幣)

普 通
  • 不逾208元
  • 21-5016元
  • 51-10024元
  • 101-25040元
  • 251-50072元
  • 501-1000112元
  • 1001-2000160元
限 時
  • 不逾2015元
  • 21-5023元
  • 51-10031元
  • 101-25047元
  • 251-50079元
  • 501-1000119元
  • 1001-2000167元
掛 號
  • 不逾2028元
  • 21-5036元
  • 51-10044元
  • 101-25060元
  • 251-50092元
  • 501-1000132元
  • 1001-2000180元
限 時 掛 號
  • 不逾2035元
  • 21-5043元
  • 51-10051元
  • 101-25067元
  • 251-50099元
  • 501-1000139元
  • 1001-2000187元
掛號附回執
  • 不逾2043元
  • 21-5051元
  • 51-10059元
  • 101-25075元
  • 251-500107元
  • 501-1000147元
  • 1001-2000195元
限時掛號附回執
  • 不逾2050元
  • 21-5058元
  • 51-10066元
  • 101-25082元
  • 251-500114元
  • 501-1000154元
  • 1001-2000202元

印刷物(重量單位公克╱費用新台幣)

普 通
  • 不逾206元
  • 21-506元
  • 51-10011元
  • 101-25016元
  • 251-50032元
  • 501-100056元
  • 1001-200088元
限 時
  • 不逾2013元
  • 21-5013元
  • 51-10018元
  • 101-25023元
  • 251-50039元
  • 501-100063元
  • 1001-200095元
掛 號
  • 不逾2026元
  • 21-5026元
  • 51-10031元
  • 101-25036元
  • 251-50052元
  • 501-100076元
  • 1001-2000108元
限 時 掛 號
  • 不逾2033元
  • 21-5033元
  • 51-10038元
  • 101-25043元
  • 251-50059元
  • 501-100083元
  • 1001-2000115元
掛號附回執
  • 不逾2041元
  • 21-5041元
  • 51-10046元
  • 101-25051元
  • 251-50067元
  • 501-100091元
  • 1001-2000123元
限時掛號附回執
  • 不逾2048元
  • 21-5048元
  • 51-10053元
  • 101-25058元
  • 251-50074元
  • 501-100098元
  • 1001-2000130元

新聞紙

每重50公克2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雜 誌

每重50公克3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明信片

每件5元,
限時明信片每件12元

小 包

每重100公克12元
(每件限重不逾1公斤)

郵 簡

每件6元

備 註:
1.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20公斤,逾2公斤,每續重1公斤加收48元。
2. 印刷物:每續重1公斤加收32元。
(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5公斤)
3. 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特種資費表(每件)

  • 掛 號 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20元
  • 限時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7元
  • 代收貨款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台幣 2,000 元者30元
    • 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元不逾5,000元者 50元
    • 代收貨款金額逾 5,000 元不逾 10,000 元者80元
    • 代收貨款金額逾 10,000 元不逾20,000 元者110元
    • 代收貨款金額逾 20,000 元每五千元或其畸零數按前一級距代收貨款費再遞加 ( 代收貨款最高額新台幣 50,000 元 ) 20元
  • 廣告回信手續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1元
  • 報值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裝寄法定紙幣(信函)

    • 報值不逾新台幣1000元者14元
    • 逾1,000元者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10,000元)9元
  • 非裝寄法定紙幣

    • 報值新台幣每千元或其畸零數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50,000元)4元
  • 保價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 保價不逾新台幣6,000元者24元
    • 逾6,000元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保價最高額新台幣100,000元)4元
  • 存證信函存證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 首頁50元
    • 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兩件以上內容相同,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除第一件照上開標準收費外,餘件減半收費)30元

其他資費表(每件)

  • 回執費(請使用白色回執)15元
  • 回執附掛號費(請使用紅色回執)25元
  • 補發回執費20元
  • 傳真查詢費

    (快捷郵件免收)

    10元
  • 撤回費 15元
  • 函件副執據費

    (申請同時交寄之大宗掛號函件副執據按一件計收)

    20元
  • 平常函件交寄證明費 20元
  • 欠資手續費 8元
  • 國內函件逾期保管費

    自第16日起每逾一日每件收逾期保管費

    3元
附註:
1. 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 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 220 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可以收寄,但每頁另按續頁一頁加收存證費。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2. 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 ( 含派報處 ) 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一般寄件人交寄非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
3.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 營業規章第172條第1項 )。
4. 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寄者,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
 (1) 無法投遞退回者:印刷物、小包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投遞逾2日始批註退回者,另付資費。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2) 改寄者: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3) 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郵件,不在此限。
5. 代收貨款資費內含報值費及匯款匯費,未妥投退回時,僅退50%代收貨款資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