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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 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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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郵政業務源於劉銘傳任臺灣巡撫時,在清光緒14年(西元1888年)2月21日發布告示「臺灣郵政條款十六條」,並設立臺灣郵政總局,於3月22日正式開辦郵政業務。 清光緒21年(西元1895年)甲午戰後,日本統治臺灣,施行郵便條例、郵便法,郵政業務由野戰郵便局逐步轉移至交通局辦理。交通局設遞信部,其性質類似我國的郵區管理局,主掌郵務、儲金、匯兌、簡易保險、郵便年金等業務。 現代郵政創辦於清光緒22年(西元1896年)3月20日,初期係海關兼辦。清宣統3年(西元1911年)郵政脫離海關,成立郵政總局。民國19年(西元1930年)郵政儲金匯業總局成立。民國24年(西元1935年)郵政法公布,郵政儲金匯業總局隸屬於郵政總局,同時開辦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民國35年(西元1946年)台灣郵電管理局成立。民國38年(西元1949年)郵政總局自大陸遷臺,成立台灣郵政管理局。民國69年(西元1980年)臺灣郵政管理局因業務發展需要,改制為臺灣北、中、南三區郵政管理局。 由於受社會快速變遷,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以及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等因素的影響,郵政總局為因應民營遞送業搶奪都會區郵件,以及金融、壽險業者激烈的市場競爭,並突破郵政經營限制,爰配合政府確定國營及郵儲壽三業合營等政策原則下,於民國91年(西元2002年)7月完成郵政法修正,並於民國92年(西元2003年)1月1日改制成立由交通部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郵政總局之資產、負債由本公司概括承受,其所營業務亦由本公司延續經營。 民國96年(西元2007年)2月9日,本公司配合政府政策改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郵政四法之修法程序迄未完成,致更名後之公司名稱與法定名稱不符,故民國97年(西元2008年)8月1日,本公司再依法回復法定名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各項權利、義務及業務經營均不受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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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願景及策略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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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願景為「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為達成該願景,訂定策略目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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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法規鬆綁,開發郵儲壽新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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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資訊科技,提升服務效能,改善經營體質,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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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兩岸政策,持續拓展通郵、通匯業務,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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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持續支援政府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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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資產管理與運用,積極活化房地資產,提升資產營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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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人才培訓與人力運用,滿足業務需求,增進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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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核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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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為尊、提供誠信效率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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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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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郵政法第 5 條得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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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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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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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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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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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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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資產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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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 1 款至第 6 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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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原有顧客的法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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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顧客權益,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郵政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郵政公司概括承受辦理。換言之,目前各地郵局辦理之各項業務所衍生之權利、義務,均由改制後之郵政公司一體承受,顧客不必另行辦理變更手續,所保管之各式收據、儲金簿、存單及保險單等憑證均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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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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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隸屬交通部,其組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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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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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董事 11 至 15 人,組織董事會,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業務執行之決策單位。設董事會秘書室,掌理董事會相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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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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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監察人 3 人,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監督財務及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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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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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總經理 1 人,依據法令與章程及秉承董事會之決議事項,綜理公司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及單位;總經理下置副總經理 4 人及主任秘書 1 人,襄助之。設總經理室,置室主任 1 人,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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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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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風控長一人,綜理風險管理業務,並設風險管理室,置室主任一人,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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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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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總稽核 1 人,由董事會遴任,並設稽核處直隸董事會,掌理公司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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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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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經營策略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 人,得由總經理兼任,置副主任委員 5 人,其中 1 人為專任,另置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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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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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郵務處、集郵處、儲匯處、壽險處、資產營運處、資金運用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資訊處及勞工安全衛生處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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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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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業務需要,依營業規模設20個責任中心局,為行政督導單位,帶領所轄支局組成經營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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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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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郵件處理業務需要,設 3 處郵件處理中心,整合郵件作業流程、郵運網路及收攬路線,運用高性能自動化處理系統處理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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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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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董事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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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須全權負起公司之經營責任,總經理兼任董事,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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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暫採「雙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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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改制公司後,設置條例明定現有員工仍然受現有人事法令規章規範,但新進人員適用新的人事制度,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靈活、有彈性、有激勵效果的薪給及獎工制度下,公司可針對業務需求,依照一般就業市場行情,及時進用適當人才,對於員工升遷、派職、待遇、福利、績效考核等,也將依員工實際工作表現為量度,員工任事心態必將會有所改善,郵政的經營也將會有一番新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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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責任中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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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公司轄下各等郵局(責任中心局)係行政、管理(督導)單位,負責執行總公司政策,為具獨立性、完整性之業務經營團隊。為配合公司政策能確實反映各局經營績效,定期檢討修訂績效衡量項目及評分標準,以期評分項目多元及考核標準更臻合理,使責任中心制度與績效獎金結合,產生激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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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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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郵政改革的漫漫長路上,改制公司只是其中一項策略,尚待努力之處仍多。惟郵政改制非僅體制上由機關改為公司,而是藉由組織與制度的改變,帶給百年郵政更多的彈性與活力,使郵政得以順利轉型,繼續提供符合顧客需求、更多元、更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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