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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或自備同格式尺度紙張。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220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可以收寄,但每頁另按續頁1頁加收存證費。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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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含派報處)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一般寄件人交寄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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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投改寄者,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 1.無法投遞退回者:印刷物、小包、新聞紙、雜誌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2.改寄者: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3.營業規章第一百七十三條:須另付資費改投、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或保價費已內含於郵資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