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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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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匯業務 儲金業務 存簿儲金 業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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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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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
| 一、蒐集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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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郵政業務郵政儲匯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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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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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金融業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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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符合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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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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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統一證號)、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財務細節類(例如:儲蓄、結匯紀錄、財務交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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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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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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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郵政儲金匯兌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 (二)地區: |
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 (三)對象: |
本公司、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 (四)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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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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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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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 (二) |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 (三) |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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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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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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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蒞臨,若您對中華郵政公司服務有任何建議, 請惠予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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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214311、239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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