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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代售業務 歡迎優質夥伴 (102.5.20修訂) 本公司自90年起開辦代售商品業務,通路遍佈本公司各營業據點(郵局),其中包含好鄰居生活館、銷售及展示中心,提供用郵顧客便利的購物通路。歡迎質優物美、高貴實用之商品加入郵局代售行列。 本公司合作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商品應具備之要件如下,敬請參考(國營事業請另洽服務專線)。 一、廠商應具備之條件: (一)登記年限:依法完成設立登記滿2年之本國公司或團體,或經本國主管機關認許,並辦理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資本額: 1、美容商品類、保健食品類、保健飲(油)品類及有機食品類: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 2、年節伴手禮類: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3、其他各類別: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三)最近2年平均年營業額: 1、年節伴手禮類: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2、其他各類別: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四)商品之廠商資格限制: 1、國內商品之廠商限原廠(含公司法之關係企業)或原廠授權之廠商。 2、國外商品原廠如於臺灣未設分公司者,該商品之廠商限臺灣區總代理或經原廠授權之廠商。 3、同一品牌商品限由1家廠商委託代售。 (五)其他:最近2年來無違法情事發生,且未受主管機關處分者。 二、代售商品應具備之條件: (一)一般要件: 1、商品需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登記字號或註冊。 2、商品及包裝應符合相關標示及包裝等法令規定。 3、商品訂有有效期限者,一般商品有效期間不得低於1年為原則,米類商品有效期限不得低於6個月。但商品性質不耐長期保存,並以接受預購或訂購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特別要件:詳如附表。 (三)國外商品除應具備上開一般及特別要件外,應另具備下列條件。但保健食品或保健飲(油)品、有機食品,或全球性非每年辦理,且每次由不同國家主辦之該活動主題商品不在此限: 1、於其他國家有經銷之紀錄及引進國內銷售達2年以上者。 2、於國內近2年之年平均銷售額逾新臺幣3千萬元。 (四)商品屬先付款後消費之預付貨幣價值者,應依相關行業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並檢具履約保證責任證明。 三、廠商申請商品審查應提供之資料(如為外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如係影本請先於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於審查送件前提供正本核驗): (一)一般應備文件: 1、公司或其他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非公司組織者應另提供營業登記及資本額證明。)影本1份。 2、近期完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3、近2年平均年營業額證明。 4、商品如係廠商自行生產者,需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委託生產者,應提供製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 5、行銷企劃書(包含公司簡介、商品簡介、行銷計畫、報價、於其他通路以往及目前之售價、市售同類型商品規格品質差異及定價之比較分析表等項)。 (二)特定應備文件: 1、代理或經銷授權之品牌商品,另備原廠代理授權證明或原廠經銷授權證明。 2、國外商品,另備國外經銷紀錄證明及國內經銷2年紀錄之證明。 3、具商標商品,另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 4、具專利商品,另備獲專利權證明或專利授權證明影本。 5、商品特別要件規定之檢驗合格報告、授權證明等佐證資料及商品內外包裝、仿單、保證書、保固卡等文件。 6、商品如須檢具相關檢驗報告者: (1)檢驗報告之檢驗日期應為最近1年內。 (2)食品及化妝品之檢驗,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對該檢驗項目作實驗室認證者,限已獲該檢驗項目認證之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合格報告。其他類別商品應以政府檢驗機構或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之檢驗機構所出具者為限。 7、強調功效之商品,另備相關檢測報告或證明。 8、禮盒或組合裝商品附未過度包裝之檢驗證明影本。 (三)企劃書所載申請委託代售商品實物或樣品2件以上。 (四)其他:須保產品責任險之商品,其投保金額除另有規定外,至少須達新臺幣2千萬元,且簽約前產品責任險保單應加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同為被保險人。
(附表) 各類商品應具備之特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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