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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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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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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業務 包裹業務 國際包裹 業務說明
 
【業務說明】
*說明 *交寄*填寫五聯單注意事項 *限制 *禁寄物品 *代辦驗關服務*報關郵件申報表格 *進出口郵包通關相關規定
 說明
  國際包裹係由本國寄往國外之包裹,依運輸方式區分為航空水陸陸空聯運3類,依有無保價,又可區分為保價與非保價2種。
 交寄
 公眾欲交寄國際包裹,請先洽詢寄達國(地區)相關規定、限制等,依規定妥為封裝後至各地郵局交寄。
 國際包裹請填寫「國際包裹五聯單」(單式號碼98-00-17-01)及「商業發票」(單式號碼98-00-15-10,已自備者可免再填),連同包裹交郵局相關窗口辦理即可。單式請向各地郵局索取(商業發票亦可上網列印)。
 填寫五聯單注意事項
 本五聯單須用英文或寄達國所接受之語文填寫。  
 為使寄達國海關查驗時能確知郵件內裝物品種類,寄件人須將報關單全部填妥,物品名稱尤應力求齊全、正確及清楚填寫,不可僅籠統填上總稱(例如只寫「食品」、「樣本」、「零件」等),否則可能引致延誤及對收件人造成不便。  
 寄件人在報關單上之簽署是表示所填資料屬實,且內裝物品並無任何危險禁寄物,包括爆裂物、壓縮的或液化的氣體、易燃物質、氧化物、毒性物質及感染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物質、刀劍棍棒類等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及刺激性物)。  
 寄件人應查明寄達國家所需之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應連同郵件一併檢附。  
 限制
 重量限制
  因郵運方式及寄達國(地區)規定而異,請洽詢郵局相關窗口或在網站下載專區之其他下載中開啟國際包裹資費表〈完整版〉即可參閱。
 尺寸限制
  各國尺寸限制不同,請參閱「國際包裹資費表」
 禁寄物品
1.  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項目 內容
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貴重物品等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註: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 各國郵政禁寄物品彙輯(各國禁寄物品種類繁多,依各國法律之規定,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如仍有疑慮,則請洽詢寄達國海關,以免失誤)。
 代辦驗關服務
  本項業務係接受寄件人之委託,提供代辦驗關服務,由本公司委請特約報關業者代理寄件人向海關辦理出口郵件報關手續,並代收報關服務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
 寄件人應具備之文件:
 
1. 填妥之國際包裹或國際快捷郵件五聯單,每箱1份。五聯單請先影印乙份貼於郵件上,正份併同下列文件及郵件送交郵局,並明確告知窗口或上收人員相關郵件為報關郵件
2. 商業發票(Invoice)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3. 裝箱單(Packing List)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4. 出口報單副本申請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由郵局代向海關申領退稅用副報單,無需求者免填。
5. 委任書1份,並加蓋公司、負責人及發票圖章,並註明聯絡電話及姓名。
6. 2至5項之書表可逕行在網站上填寫資料,直接列印並連同第1項之五聯單先行傳真本公司特約報關業者,再以電話確認(傳真號碼:02-25069703 電話號碼:02-25064611分機 142 );如已在網站上填寫資料並傳送檔案者,僅需傳真五聯單即可。
 費用及規費:
 
1. 代辦驗關服務費用每批(單)新台幣210元整(含稅)。
  (1) 同一地點,同一收件人,文件合併申報時,不限箱數,視為一批(單)。
  (2) 同一地點,不同收件人,視為不同批(單),以實際出口文件為準。
2. 申辦出口報關退稅副報單,每份規費為新台幣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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