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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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快捷郵件係指自本國寄往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指定城市,或自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寄來本國之快捷郵件。 |
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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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各地郵局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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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國際(地區)快捷郵件五聯單(單式號碼:98-00-15-22A)及「商業發票」(單式號碼98-00-15-10,已自備者或內容為文件類者可免再填),連同郵件交付郵局相關窗口辦理。單式請向各地郵局索取(商業發票亦可上網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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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往大陸之快捷郵件不受理保價服務。 |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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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限制:每件不超過3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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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限制:最大尺寸為長度不得大於150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最大周圍(長X1+寬X2+高X2)不得大於300公分。最小尺寸為至少有一面長度不小於24公分,寬度不小於16公分。 |
預計到達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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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廣東、上海、江蘇、浙江、北京、山東、遼寧約為 3 至 6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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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省市約為3至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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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到達天數係指寄至各主要城市,自交寄日起算,不含驗關時間) |
填寫五聯單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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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五聯單須用英文或中文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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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大陸地區海關查驗時能確知郵件內裝物品種類,寄件人須將報關單全部填妥,物品名稱尤應力求齊全、正確及清楚填寫,不可僅籠統填上總稱(例如只寫「食品」、「樣本」、「零件」等),否則可能引致延誤及對收件人造成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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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在報關單上之簽署是表示所填資料屬實,且內裝物品並無任何危險禁寄物,包括爆裂物、壓縮的或液化的氣體、易燃物質、氧化物、毒性物質及感染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物質、刀劍棍棒類等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及刺激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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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應查明大陸地區所需之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應連同郵件一併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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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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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往大陸之茶葉、奶粉,每件郵件重量以2公斤為限,兩者合併交寄合計重量亦不得逾2公斤。 |
禁寄物品 |
| 一、 |
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 項目 |
內容 |
| 銳利金屬等 |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
| 貴重物品等 |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 |
|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
| 活生動物 |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
| 猥褻物品 |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
| 危險物品 |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
| 麻醉藥品類 |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
| 其他禁寄之物品 |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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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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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郵寄大陸地區禁限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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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寄往大陸地區物品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者,免徵進口稅,超過人民幣50元者,一律按物品價值全額徵稅,其納稅義務人係郵件收件人。 |
| 2. |
寄往大陸地區物品,每件限值(即物品價值)為人民幣800元,超出規定限值者,應由收件人辦理退運手續或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 3. |
進口稅的計算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
| 4. |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大陸地區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進口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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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遞物品 |
| 1. |
武器,模擬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各種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
| 2. |
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具(包括骨灰)、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製的獸皮、未經藥製的獸骨等。 |
| 3. |
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水果、鮮蔬菜、生鮮食品等。 |
| 4. |
各種活的動物。 |
| 5. |
各種貨幣、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
| 6. |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
| 7. |
各種烈性毒藥。 |
| 8. |
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
| 9. |
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
| 10. |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及其他物品。 |
| 11. |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
| 12. |
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污染、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
| 13. |
包裝不易確保內件安全,不適應郵遞條件的怕震易損物品,如:計量電度表、顯像管、電視機、照像機、錄影機、燈泡、熱水瓶等。 |
| 14. |
法律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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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進境物品 |
| 1. |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
| 2. |
煙、酒。 |
| 3. |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
| 4. |
國家貨幣。 |
| 5. |
限制進境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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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禁寄物品種類繁多,依各國法律之規定,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如仍有疑慮,請上中國海關網站查詢,以免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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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驗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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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業務係接受寄件人之委託,提供代辦驗關服務,由本公司委請特約報關業者代理寄件人向海關辦理出口郵件報關手續,並代收報關服務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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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應具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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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填妥之國際包裹或國際快捷郵件五聯單,每箱1份。五聯單請先影印乙份貼於郵件上,正份併同下列文件及郵件送交郵局,並明確告知窗口或上收人員相關郵件為報關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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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商業發票(Invoice)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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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裝箱單(Packing List)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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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出口報單副本申請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由郵局代向海關申領退稅用副報單,無需求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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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委任書1份,並加蓋公司、負責人及發票圖章,並註明聯絡電話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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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至5項之書表可逕行在網站上填寫資料,直接列印並連同第1項之五聯單先行傳真至本公司特約報關業者,再以電話確認(傳真號碼:02-25069703 電話號碼:02-25064611分機 142 );如已在網站上填寫資料並傳送檔案者,僅需傳真五聯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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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及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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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代辦驗關服務費用每批(單)新台幣250元整(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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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地點,同一收件人,文件合併申報時,不限箱數,視為一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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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地點,不同收件人,視為不同批(單),以實際出口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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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辦出口報關退稅副報單,每份規費為新台幣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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