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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業務 函件業務 國內函件 簡明國內函件資費表
 
【簡明國內函件資費表】
1普通資費表2特種資費表3其他資費表
 
*普通資費表
民國88年7月15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右邊為種類、右下為費用、左邊為重量
信函 印刷物






掛號

回執
限時
掛號

回執






掛號

回執
限時
掛號

回執
不逾20 5 12 25 32 34 41 3.5 10.5 23.5 30.5 32.5 39.5
21-50 10 17 30 37 39 46 3.5 10.5 23.5 30.5 32.5 39.5
51-100 15 22 35 42 44 51 7 14 27 34 36 43
101-250 25 32 45 52 54 61 10 17 30 37 39 46
251-500 45 52 65 72 74 81 20 27 40 47 49 56
501-1000 80 87 100 107 109 116 35 42 55 62 64 71
1001-2000 130 137 150 157 159 166 55 62 75 82 84 91
新聞紙 每重50公克1.25元(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雜 誌 每重50公克1.75元(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明信片 每件2.50元,限時專送明信片每件9.5元
小 包 每重100公克10元(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
郵 簡 每件4元
備 註
1.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2. 印刷物:每續重一公斤加收20元。
  (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五公斤)
▲ 回網頁頂端
*特種資費表
民國88年7月15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掛 號 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每件 20
限時專送費 每件 7
航 空 費 每重20公克另加   2
代收貨款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台幣 5,000 元者 30
代收貨款金額逾 5,000 元不逾 10,000 元者 60
代收貨款金額逾 10,000 元不逾 15,000 元者 90
代收貨款金額逾 15,000 元每五千元或其畸零數按前一級距代收貨款費再遞加 ( 代收貨款最高額新台幣 50,000 元 ) 20
廣告回信
手續費
每件 0.4




裝法定紙幣報值信函 報值不逾新台幣1,000元者 14
逾1,000元者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10,000元)
9
不裝法定紙幣報值信函 報值新台幣每千元或其畸零數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50,000元)
4
保價信函保價費 保價不逾新台幣6,000元者 24
逾6,000元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保價最高額新台幣100,000元)
4
存證信函存證費 首頁 50
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兩件以上內容相同,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除第一件照上開標準收費外,餘件減半收費) 25
▲ 回網頁頂端
*其他資費表
民國94年6月1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資費別 計費標準 資費(新台幣元)
回執費 每件 9.00
補發回執費 每件 20.00
傳真查詢費 每件(快捷郵件免收) 15.00
撤回費 每件 15.00
函件副執據費 每件(申請同時交寄之大宗掛號函件副執據按一件計收) 20.00
更改代收貨款費 每件 8.00
平常函件交寄證明費 每張 20.00
欠資手續費 每件 5.00
印刷物逾期保管費 自第16日起每逾一日每件收逾期保管費 2.00
郵政顧客服務中心電話 0800-700-365
 
▲ 回網頁頂端
附註: 1. 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 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 220 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可以收寄,但每頁另按續頁一頁加收存證費。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2. 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 ( 含派報處 ) 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一般寄件人交寄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
3. 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投改寄者,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
  •  無法投遞退回者:印刷物、小包、新聞紙、雜誌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信函、明信片、 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 逾二日始批註退回 者,另付資費。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  改寄者: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信函、明信片、 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  改投者:各類 郵件改投者免付資費。
  •  改投、改寄及退回須另付資費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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