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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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郵件經商得外國郵政同意,在指定之城市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在最短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稱為國際快捷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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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為International Express Mail Service(簡稱EMS)。 |
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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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各地郵局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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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國際快捷郵件五聯單(單式號碼:98-00-15-22)及「商業發票」(單式號碼98-00-15-10,已自備者或內容為文件類者可免再填),連同郵件交付郵局相關窗口辦理。單式請向各地郵局索取(商業發票亦可上網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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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可選擇是否辦理加保,加保最高限額為新台幣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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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開辦之國家地區、可交寄物品、及各寄達國之通達地區、尺寸、重量限制及加保服務,請洽詢郵局相關郵務人員。 |
填寫五聯單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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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五聯單須用英文或寄達國所接受之語文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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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寄達國海關查驗時能確知郵件內裝物品種類,寄件人須將報關單全部填妥,物品名稱尤應力求齊全、正確及清楚填寫,不可僅籠統填上總稱(例如只寫「食品」、「樣本」、「零件」等),否則可能引致延誤及對收件人造成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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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在報關單上之簽署是表示所填資料屬實,且內裝物品並無任何危險禁寄物,包括爆裂物、壓縮的或液化的氣體、易燃物質、氧化物、毒性物質及感染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物質、刀劍棍棒類等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及刺激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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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應查明寄達國家所需之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應連同郵件一併檢附;依據萬國郵政公約規定,各國郵政對於送交海關查驗之郵件,無論寄件人於報關單如何填寫,以及海關人員於查驗時如何裁決,均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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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寄物品 |
| 1. |
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 項目 |
內容 |
| 銳利金屬等 |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
| 貴重物品等 |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有價証券等。*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提單等。 |
|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
| 活生動物 |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
| 猥褻物品 |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
| 危險物品 |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
| 麻醉藥品類 |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
| 其他禁寄之物品 |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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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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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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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各國郵政禁寄物品彙輯(各國禁寄物品種類繁多,依各國法律之規定,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如仍有疑慮,則請洽詢寄達國海關,以免失誤)。 |
代辦驗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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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業務係接受寄件人之委託,提供代辦驗關服務,由本公司委請特約報關業者代理寄件人向海關辦理出口郵件報關手續,並代收報關服務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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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應具備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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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填妥之國際包裹或國際快捷郵件五聯單,每箱1份。五聯單請先影印乙份貼於郵件上,正份併同下列文件及郵件送交郵局,並明確告知窗口或上收人員相關郵件為報關郵件。 |
| 2. |
商業發票(Invoice)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
| 3. |
裝箱單(Packing List)1式2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
| 4. |
出口報單副本申請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由郵局代向海關申領退稅用副報單,無需求者免填。 |
| 5. |
委任書1份,並加蓋公司、負責人及發票圖章,並註明聯絡電話及姓名。 |
| 6. |
2至5項之書表可逕行在網站上填寫資料,直接列印並連同第1項之五聯單先行傳真至本公司特約報關業者,再以電話確認(傳真號碼:02-25069703 電話號碼:02-25064611分機 165 );如已在網站上填寫資料並傳送檔案者,僅需傳真五聯單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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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及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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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代辦驗關服務費用每批(單)新台幣250元整(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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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地點,同一收件人,文件合併申報時,不限箱數,視為一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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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地點,不同收件人,視為不同批(單),以實際出口文件為準。 |
| 2. |
申辦出口報關退稅副報單,每份規費為新台幣1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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