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物流園區營運中心暨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 地下停車場空間公開徵租
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徵租標的門牌號碼及面積:
(一) 徵租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9鄰文信路286號(營運中心地下2樓停車空間、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地下1樓及地下2樓之停車空間)。
(二) 徵租面積:5,005坪。(實際徵租面積,以點交現況為準)
(三) 構造:RC造、鋼骨造 。
二、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三、徵租標的使用限制
(一) 徵租標的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停車場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供視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行業使用。如有違反得標人應自行負責罰鍰及相關責任。
(二) 租賃物如需辦理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變更、消防安全設備、申請雜項執照或其他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並應由得標人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由得標人負擔,並應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人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公司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如致本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 使照類別為停車空間及C2廠房(附屬機電空間、儲藏室)。
(四) 徵租停車場空間包括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地下1樓及2樓部分停車空間,與營運中心地下2樓部分停車空間,預計面積為5,005坪;租賃停車位數約計汽車席位約489位,機車席位224位,租賃停車位及中華郵政保留自用車位區域於租賃物點交時議定,倘為顧及區域劃分或管理範圍之完整性而須調整計收租金車位數,每月租金以汽車及機車調整後實際車格位數計收,汽車席位以承租底價每席每月750元、機車席位以承租底價每席每月100元計算;汽車及機車停車格位數增減應不逾5個停車格位,依租賃契約第1條約定辦理。本案停車場之規劃詳如下:
1.汽車總席位數為518位:
(1)中華郵政保留自用:一般車位24位、身心障礙車位5位。
(2)計收租金車位數:一般車位457位、身心障礙車位10位、婦幼車位11位、充電車位11位。
2.機車總席位數為826位:
(1)中華郵政保留自用:一般車位597位、身心障礙車位5位。
(2)計收租金車位數:一般車位211位、身心障礙車位13位。
(五) 得標人應提供智慧化且優質之停車空間,以提升停車格使用率及物流園區服務品質,至少包含設置智慧停管設備與系統、電表工程、監視系統及交通安全設施;如車牌辨識無票卡感應進出停管系統、多元支付繳費、在席偵測(含尋車功能)、即時剩餘車位顯示與資料介接、行車動線標示、減速墊、反射廣角鏡、防撞條(護欄)、緊急求救鈴及對講機、防火毯、充電樁設備、專用電表及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等設備,無障礙停車格設置及動線應符合無障礙使用,營運動線及車格區域應符合本公司需求。
相關設備或系統功能需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智慧化停車管理系統:停管設備應使用車牌辨識系統進出,並應設有不斷電系統(UPS),於停電時停管系統至少可維持並提供50臺車輛進出服務,且柵欄機應具有安全防護機制。
2.至少提供2台自動繳費機,其樣式及設置地點應經本公司確認後設置,繳費機支付方式應可接受現金支付(紙鈔及硬幣)、信用卡支付及至少2種以上電子支付。
3.數位影像監視系統:監視範圍至少應清楚涵蓋車道、出入口處及自動繳費機等,且應即時將影像資訊傳回得標人設置之監控中心,並授權本公司使用,後續視營運安全管理需求,增加可即時監控停車場全面狀況之監視設備。
4.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備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範,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數量為小型車停車位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5.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備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充電系統相關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驗合格。得標人應將設施資訊,依法令規定之格式,傳送或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臺,並應負擔介接通訊線路及程式設定等相關作業與費用。
6.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所需用電及網路配置由得標人建置,本公司提供必要之協助,且得標人應負責日後用電安全及維護;得標人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專用電錶,本公司依度數按本公司公告之電費計費規範計算應繳納之電費通知得標人繳納,上開電費計費辦法如有異動,本公司應即通知得標人。
7.智慧化停車管理系統軟體應包含黑名單處理功能及異常情況通知,以及時通知本公司監控中心及系統管理者異常情況(如無法辨識車牌、未支付費用…等),並紀錄異常情況。
(六)徵租停車場內屬本公司自用停車位之區域,仍由得標人負責場地之清潔維護管理(含洗手間及茶水間)。
四、登記資格及限制:
(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基本資格:
登記徵租廠商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我國公司或已於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之外國公司,且登記徵租廠商之公司設立登記之業務範圍須有停車場經營業(G202010)。
2.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登記徵租期限截止日前3個月以內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含全部附件)。登記徵租廠商應確認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與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相符,若有不一致時,本公司得限期請登記徵租廠商補正或提出說明。
(二)財務資格及證明文件:
1.登記徵租廠商應符合下列財務資格:
(1)無拒往紀錄且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2)近1年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2.登記徵租廠商應提出下列文件以證明符合上開財務資格:
(1)信用紀錄:登記徵租廠商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登記徵租廠商自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一年以內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2)納稅證明:
a.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b.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或封面影本(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登記徵租廠商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設立未滿一年之登記徵租廠商,則應提送自公司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上述資料。
(三)登記徵租廠商須無違反下列規定者,始得登記參加徵租:
1.本公司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登記徵租廠商辦理涉及本案承租有關事務。
2.違反政府採購法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案承租。
3.登記徵租廠商就本案非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五、租賃期限:5年,起租日自本公司將徵租標的點交予承租人之日起算,租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5年,惟租金及契約條款另議。
六、租金:
(一)每月租金
1.每月租金=[汽車席位實際計收租金車位數 x 汽車公告底價(或最高
競標價)]+[機車席位實際計收租金車位數 x 機車公告底價(或最高競標價)]
項目 計收租金車位數量
停車場-汽車 489席
停車場-機車 224席
2.承租房地登記申請書上填具之「公告底價」,汽車每席每月單價金額
不得低於750元(含稅),機車每席每月單價金額100元(含稅)。
3.分階段租金調整機制,係自起租日起,每月租金按下表予以調整。
分階段調整時程 汽車每席單價(元/月.含稅)、機車每席單價(元/月.含稅)
契約第3年起汽車每年按前一年度每月單價金額
每席每月加計100元 機車不調整
(二)變動租金
變動租金於契約第1年~第2年免予計收,並自契約第3年起以每2個月為一期計收變動租金。變動租金係以承租廠商就租賃標的之營運收入(含稅)按變動租金繳交5%抽成,該營運收入係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定之全部收入,承租廠商於租賃期間應就租賃標的設立獨立部門財務報表。
承租廠商自契約第3年起之單數月25日前,按承租廠商前2個月向稅捐單位報繳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書)」,所申報該期銷售額總額(含稅)作為當期變動租金計算依據,繳納前2個月之變動租金。
於每年度終了時,再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立部門財務報表,核算前一會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營運收入,如承租廠商申報之銷售額總額(含稅)與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不符,以較高之金額作為全年度變動租金計算依據,承租廠商應於每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完成核算年度變動租金差額作業。承租廠商繳納各期之變動租金或年度變動租金差額,應外加營業稅後一併繳付。
徵租標的 變動租金營收抽成比率 公告底價
變動租金繳交百分比
公告底價 契約第3年起,應繳變動租金
計算說明
5.0% 營業人銷售額總額(含稅)x 5.0%
七、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一)押標金金額:20萬元。
(二)登記徵租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限以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以上應為即期並須書明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本公告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得標後拒不簽約。
5.得標人逾期未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