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自100年12月15日起發售。 | |
備查文號: | |
100.12.21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0.12.16壽字第1002202068號函。 | |
103年4月29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3年4月17日壽字第1032200269號函備查。 | |
104年7月31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 |
106年1月9日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106年1月3日壽字第1052202669號函備查。 | |
108年1月29日依108年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1972010號函修正。 | |
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4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108年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所載之保額,倘該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額為準。 | |||||||||||||||||||||||||||||||||||||||||||||||||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自第1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20%逐年遞增至第10保單年度止,嗣後不再遞增直至本契約終止,「保險金額」表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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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
生存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下列各款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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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78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身故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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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 |||||||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成失能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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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累計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係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當時之基本保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數額乘以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單年度數或繳費期滿年度數二者較小者,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 |||||||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8年、10年、20年。 | |||||||||||||||||||||||||||||||||||
保險期間:自契約成立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8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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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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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續期保險費一律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並給予轉帳折扣1%。 | |||||||||||||||||||||||||||||||||||
繳費方法: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4種。 |
注意事項
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限制: | |
本險種不得辦理契約轉換為其他險種,其他險種亦不得轉換為本險種,惟本險種長繳費年期可變更為短繳費年期。 | |
其他: | |
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詳情請至本公司網站「壽險業務專區」查閱。 |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之保單契約條款內容及本公司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本公司並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 | |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所涉之稅賦。 |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8.651%,最低5.605%;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700-365)或網站(網址:http://www.post.gov.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
本公司各項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http://www.post.gov.tw)並於各地郵局公開陳列,歡迎查閱。 |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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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
本保險為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