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將面臨刑事責任

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將面臨刑事責任
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接獲可疑來電或遭受詐騙,請撥打警政署反詐騙專線「165」請求協助!(連結至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另開新視窗) 連結至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首頁